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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标准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株)杰特利旅行社与游客签署的国内旅行合同细则及双方应遵守的事项。

第二条(旅行社与游客的义务)

① 为了给游客提供安全、满意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在制定及执行旅游介绍、运输、住宿等业务时,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② 游客应与其他游客愉快相处、维持旅行秩序,积极配合、协助旅行社提供安全愉快的旅行服务。

第三条(旅行的分类与定义) 旅行的分类与定义具体如下

1. 普通征集旅行: 按照旅行社制定的旅行条件征集游客的旅行

2. 希望旅行: 根据游客提出的旅行条件,由旅行社执行的旅行

3. 委托征集旅行: 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企业根据本社制定的征集旅行商品征集游客并执行的旅行

第四条(合同结构)

① 旅行合约以旅行合同(随附)与旅行条款.旅游行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作为合同内容。

② 旅行行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中应包括当日旅行地、游览内容、交通手段、购物次数、住宿地点、用餐等旅行日程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特约条款)

旅行社与游客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签署特约条款。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特约条款与标准条款有所不同。

第六条(合同及条款等交付)

双方签署合同后,旅行社应向游客交付旅行合同与旅行条约、旅游行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各一份。

第七条(合同及条款交付标准)

下列情况可视作旅行社已向游客交付旅行合同与旅行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1. 游客对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提供的旅行合同及条款、旅游行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等内容表示同意并签署 旅行合同后,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及其他机械性装置向游客通知批复意见时

2. 对于旅行社利用传真机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游客表示同意并申请签署旅行合同后,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及其他机械性装置向游客通知批复意见时

第八条(旅行社的责任)

① 从旅行出发到到达时,旅行社对本人或其雇佣人、当地旅行社或其雇佣人等(以下简称‘使用人’)就第二条第1项规定的旅行社的责任对游客进行故意或因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

② 因航班、火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离到港延时或交通堵塞引起的游客损失由旅行社赔偿,但是如果可以证明旅行社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则可例外。

③ 如旅行社无法证明自身或其使用者未对游客携带行李的提取、交付、保管等疏于注意与提示责任,旅行社应对游客行李的遗失、损毁或延时到达而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解除合同)

① 因未能达到最低组团人数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对1日游商品提前24小时,1晚2日游产品则应提前48小时通知游客。

② 如旅行社因未能达到最低组团人数且未在上一项所述期限内通知游客并解除合同时,旅行社除退订金外,另需赔偿游客1倍于订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拒绝签署合同)

下列情况下,旅行社可以拒绝与游客签署合同。

1. 被判定将给其他游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可能妨碍旅行服务圆满执行时

2. 判定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旅行时

3. 超过合同明示的最多人数时

第十一条(旅行费用)

① 旅行合同中的旅行费用包括下列项目,但希望旅行商品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1. 航班、客轮、铁路等运输机关的运费(以普通运费为标准)

2. 机场、车站、码头与酒店之间等的巴士接送费用

3. 住宿及餐费

4. 导游经费

5. 旅行中需缴纳的各种税金

6. 国内机场.港口利用费

7. 日程表内的景区门票费

8. 其他合同所规定的个别费用

② 签署合同时,游客应向旅行社支付订金(低于总旅行费的10%),订金可视作部分或全部旅行费或经济赔偿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③ 游客应在出发前一天向旅行社支付扣除订金后的旅行费余额。

④ 游客应将第1项的旅行费按照本社约定的条款以银行卡或转账及网银汇款的方式予以支付。

⑤ 希望旅行商品若包括游客保险金,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内容等情况。

第十二条(旅行条件变更的必要条件及结算)

① 下列情况下,上述第一条乃至第十一条旅行条件可变更。

1. 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应游客的要求或鉴于当地情况双方一致认为迫不得已的情况

2. 因自然灾害或恶略天气条件、战乱、政府命令、交通.住宿单位等罢工无法完成旅行目的时

② 因第1项旅游条件的别变更导致第十一条的旅行费波动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在旅行出发前结算,旅行途中变更的部分则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分别予以结算(退款)

③ 未经第1项规定发生的旅行条件变更以及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如因解除.终止合同需进行经济赔偿,旅行出发前的部分应在旅行出发前,旅行途中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分别予以结算(退款)

④ 旅行出发后,因游客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利用住宿、用餐、旅游等包含在旅游费用中的各项服务时,游客不应要求对相应的款项予以退款。

第十三条(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 旅行社或游客可在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将参照“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通告)予以赔偿。

② 旅行社或游客在旅行出发前解除旅行合同时,下列情况下可不必向对方赔偿本文第1项所述经济赔偿

1. 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甲. 如属第十二条第1项第一号及第2号所述情况时

乙. 如果游客被认定将给其他游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妨碍旅行社顺利开展相关业务时

丙. 因游客的疾病等身体原因无法旅行时

丁. 游客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旅行费时

2. 游客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甲. 属第十二条第1项第1号及第2号事由时

乙. 游客的叔辈以内亲属死亡时

丙. 游客因疾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参与旅行时

丁. 配偶或直系长.晚辈因身体异常住院(诊所)3日,直至旅行出发时仍无法出院时身为其配偶或监护人之一时

戊. 因旅行社的责任导致合同中记述的旅游日程无法顺利执行时

第十四条(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

① 旅行社或游客可以在旅行出发后因迫不得已的原因解除合同,但若对方因此蒙受损失,应予以赔偿。

② 根据第1项规定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对游客返家时的必要事项予以协助。如果事发原因不在旅行社,则由游客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旅行的开始与结束)

旅行的开始时间为出发时刻,完成所有旅游行程并抵达最终目的地的同时结束。合同及行程变更时则可例外。

第十六条(说明义务)

旅行社应向游客对本合同所规定的重要内容及变更事项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七条(加入保险等)

为了在游客遭受损失时向游客支付保险金,旅行社应就相关旅行商品要求游客加入保险或收取营业保证金。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存有异议时,应由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解决。

② 如有正当理由前往特殊的国家或地区时,可约定本标准条款外的其他内容。

国内旅行业消费者赔偿规定

国内旅行损失种类及赔偿规定

1) 因解除旅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① 因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解除合同时

(1日游时)

- 旅行开始3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订金

- 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定金并赔偿旅行费的10%

- 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定金并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无故不参加时: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30%

(住宿旅行时)

- 旅行开始5日前通知时⇒ 退还定金

- 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时⇒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10%

- 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时⇒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没有通知时 ⇒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30%

② 因游客的责任游客解除合同时

(1日游时)

- 旅行开始3日前通知取消时 : 全额退款

- 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取消时 : 赔偿旅行费的10%

- 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取消时 : 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无故不报道时 : 赔偿旅行费的30%

(住宿旅行时)

- 旅行开始5日前通知取消时 ⇒ 全额退款

- 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取消时 ⇒ 赔偿旅行费的10%

- 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取消时 ⇒ 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无故不报道时 ⇒ 赔偿旅行费的30%

③ 여행사의 계약조건 위반으로 여행자가 여행계약을 해제하는 경우 (여행전)

(1日游时)

- 旅行开始3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订金

- 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定金并赔偿旅行费的10%

- 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取消时: 退还定金并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无故不参加时: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30%

(住宿旅行时)

- 통보시旅行开始5日前通知取消时 ⇒ 退还订金

- 통보시旅行开始2日前通知取消时 ⇒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10%

- 통보시旅行开始1日前通知取消时 ⇒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20%

- 旅行当日通知或没有通知时 ⇒ 退还订金并赔偿旅行费的30%

④ 旅行社组团人数不足解除旅行合同时

(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 ⇒ 退还订金并赔偿1倍于订金的违约金

2) 因旅行社违反合同条款导致的损失(旅行后) ⇒ 游客遭受的损失

3) 因旅行社或旅游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游客遭受损失 ⇒ 游客遭受的损失

4) 旅行中委托行李的遗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引起的损失 ⇒ 游客遭受的损失

5) 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旅游行程延迟或运输空白 ⇒ 游客遭受的损失

※ 交通工具故障、交通事故等运输单位的故意或过失也包含在内

- 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