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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株)杰特利(以下简称‘会社’)注重顾客的个人信息,且严格遵守“推广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本社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及《推广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特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予以严格遵守。

顾客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与程序,以及本社为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会社变更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时,将在网站(或个别通知)予以公布。

1. 总则

① 所谓个人信息,即为有关生存的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以识别此人的各种信息(即便利用该信息无法直接识别某个特定的人,和其他信息相结合若可识别,也包含在内)。

② 本社高度重视顾客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遵守《推广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及信息通信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相关规定。

对于顾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所提供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方式及会社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由会社向顾客予以说明。

2. 同意收集信息

注册会员可视作同意会社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他服务政策。为了给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特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目的>

① 会社将通过会社网站收集会员注册、预定及1:1咨询及合作、团体询价等咨询以及提交简历表时需要标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信息,这个程序仅限于在会社提供的网站进行。

② 顾客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仅限于上文所述范围内使用,如果变更已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及目的、用途时,将确定事先取得顾客的同意。

3.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① 会社将在为顾客提供相关服务期间保管及处理顾客的个人自信息,但如下文所述为了确认与部分交易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时,会社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继续保留个人信息。

- 注册会员及管理记录: 1年,但如有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则延长至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为止

- 有关撤销合约或预购合同等的记录:: 5年

- 有关付款及供货记录: 5年

- 有关消费者不满及纠纷处理记录 : 3年

- 有关标注/广告的记录: 6个月

4. 个人信息处理与提供

① 会社在用户以会社会员的身份接受会社提供的服务时保留个人信息,并以提供相关服务等目的使用。但是会员直接删除或者经由工作人员直接删除以后,将被永久性删除,此后将无法继续阅览或使用。

<有关用户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阅览会员信息、修改会员信息、删除会员等)事项>

① 用户可随时阅览或修改自己登记的个人信息。

② 如果希望注销会员,可直接予以操作。注销会员需先登陆,且账户与密码一致时即可注销。账户一经注册,任何情况下也无法变更。如因迫不得已的情况需变更,则应先注销该账号再重新注册。

<向第三方提供信息>

会社原则上不向与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其他企业或机关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 为了自驾租车或住宿向国内租车服务企业或酒店、旅馆等住宿企业提供个人信息。

- 投保旅游险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个人信息(仅限于本国人)

上文未尽事宜,请参考以下补充事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以调查为目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

- 为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广告主或研究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 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可提供个人信息,但原则上将此事通知当事人。个别情况下,不排除根据法律规定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可能性。

本社将全力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避免在与原本收集与使用目的无关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

4. 个人信息阅览、修改及同意程序

① 顾客可随时要求阅览或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

② 可随时要求停止向与会社相关的其他企业(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③ 如需阅览或修改、删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联系本社的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我们将及时予以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您。

5.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① 会社将根据本文第3条所述个人信息保管期限结束或完成收集/使用目的、企业注销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生时,将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会社将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电子文件 : 以无法复原的方式永久删除,

- 纸质资料 : 搅碎或烧毁

6. 留言

① 会社尊重顾客的留言,并将最大限度保护其不受篡改、损毁、删除等。

但是以下情况则可例外

- 垃圾(Spam)性留言

-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文章

-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信息,或涉及侵害会社、第三方的版权等权利的内容及其他与主题不符的留言。

- 为了倡导积极、健康的留言板文化,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留言将对特定部分予以删除或用符号修改后登载。

- 对于可能链接至其他主题的留言板的内容,建议事先注明链接途径,以免引起不包邮的误解。

- 上述情形以外,其他不适当留言将公开或单独警告后予以删除。

② 与留言相关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本质上均属于发帖人本人。另外,由于通过留言自发公开的信息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公开此类信息应审慎行事。

6. 个人信息保护顾客须知

顾客需妥善管理预订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因顾客疏忽导致的事故将由顾客本人承担。因此,在网上登陆时需格外注意。

7.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为了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意见,特成立以下相关部门,并委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部门 : 온라인마케팅팀 线上营销

姓名 : 金美来(音) 组长

电子邮件 : mrkim@jtrip.kr

电话: 064-702-8801

如果在利用本社服务的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疑问,可咨询本社的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本社将对顾客的举报事项予以迅速、富有诚意的回复。

如需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举报或咨询,敬请向以下机关联络。

- 个人纠纷协调委员会 (www.1336.or.kr/1336)

- 信息保护认证委员会 (www.eprivacy.or.kr/02-580-0533~4)

- 最高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 (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 警察厅网络恐怖活动应对中心 (www.ctrc.go.kr/02-392-0330)

附则

1. 本条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