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用户通过(株)杰特利(以下简称‘会社’)经营的网站(www.jtrip.kr)注册账户,并利用其提供的有关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 (定义)
1. 本条款所述的‘会社’指杰特利为了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服务,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产品等交易的虚拟营销平台,也指运营网上商城的企业。
2. 本条款所述的“用户”指登陆会社的“服务”,并根据本款接受本会社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本条款所述的会员是指向会社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会员注册的用户。
① 本条款所述“会员”是会员中持续接受会社提供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持续接受会社所提供各种服务的人。
4. 本条款所述“非会员”是指没有进行会员注册,接受会社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等明示、说明与账户 )
1. 会社应将本条款的内容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事业者登记编号、通信销售行业备案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在网上商城的首页登载,以便用户随时阅览。
2. 在用户选择同意旅行条款前,对于旅行条款规定的内容中涉及取消预定、取消条件等重要内容提供另外的链接或弹出画面予以说明。
3. 会社可以在不违反电商交易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户条款制定管理法规、电商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推广信息通信网利用的相关法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对条款进行变更。
4. 变更条款内容时,会社在网站就变更条款实行日期及变更事由在实行前7~1天与现行条款一并通知。如果变更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将至少提前30天予以通知。
5. 用户条款变更时,变更后的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条款正式实行后签署的合约,之前签署的合约则适用于变更前的条款规定。
6. 本条款未尽事宜及条款的解释权参照电商业务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条款制定管理法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及相关法规或惯例执行。
第四条 (提供服务及变更)
1. 会社将执行以下业务
① 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签署采购合同
② 为已签署合同的产品或旅行产品提供服务
③ 其他会社指定的业务
2. 旅行服务的收官或当地情况发生变化时,会社可以对后续将要签署的合约的部分服务内容予以变更。这种情况下,会社应将变更部分在旅游商品登载处即刻通知。
3. 决定由会社提供旅游相关服务且已经签署合约,但因当地或平台商品提供者的情况等因素变更时,会社将立即通过有效方式通知用户。
4. 会社赔偿用户因上文所述缘故蒙受的损失,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会社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则可例外。
第五条 (终止服务)
如因电脑等通信设备维修、更换、故障等发生无法进行联络的情况,会社可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第六条 (注册会员)
1. 用户在会社提供的格式中输入个人信息并同意《用户条款》后,申请注册。
2. 如第1项所述,申请注册的用户如不属于下列情况,即可成功注册会员。
① 예외根据本条款第七条第3项规定,申请人曾经丧失会员资格。根据本协议第七条丧失会员资格满3年者则可例外。
② 输入的信息中存在虚假、遗漏或标记有误的情况
③ 其他以会社的技术条件明显存对注册会员存有障碍的情况
3. 会社同意注册的信息传至会员时,即意味着已经成功注册会员。
4. 如果本条款第十五条第1项所登记的内容 发生变更,会员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等或其他方式通知会社相关事项。
第七条 (注销会员及丧失资格等)
1. 会员可随时向会社要求注销会员,会社将立即予以注销处理。
2. 下列情况下,会社可以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
① 以虚假信息注册
② 在既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已经签署合约的旅行产品等会员应承担的债务
③ 扰乱电商交易秩序,妨害他人利用会社的服务或盗取他人信息等
④ 利用会社进行违法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 会社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同种行为反复2次以上或在30日以内不能改正的情况下,会社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4. 会社终止会员资格时,将注销其会员注册。这种情况下,会社将提供为期30天的改正机会,并在注销前通知用户。
第八条(会员通知)
1. 会社可通过会员事先向会社约定并提供的电子邮件通知会员。
2. 如需向不特定多数会员通知,会社可在会社网站(www.jtrip.kr)登载,此举可被视作个别通知。但是,如果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导致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生,会社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产品合约)
会社的用户在会社网站(www.jtrip.kr)通过下列或类似方式预订旅行产品,会社应将“预定”内容中的下列重要内容以明了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如果是会员, 第2项,第4项可除外
① 搜索旅行产品并选择
②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
③ 确认各产品的条款细则、限制取消预定的服务等与费用相关的内容
④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内容(例,点击鼠标)
⑤ 申请预定或同意相关内容及同意会社回执的内容
⑥ 选择支付方式(仅限于支付时)
第十条(合约生效)
1. 对于本条款第九条所述预定申请,下列情况下会社可拒绝批复。另,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时,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应由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解除合同。
① 申请的内容中有虚假、遗漏或标记有误时
② 其他以会社的技术条件,批复订购申请有明显障碍时
2. 会社的批复情况根据本条款第十二条第1项所述以收信确认通知形态传至用户,定金到账时即可视作合约自动生效
3. 会社的批复意见应包括对用户订购申请的确认及该产品的销售可能性、商品内容的变更及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支付方法) (仅限于支付时)
会社不应根据用户的支付方式,以任何理由额外收取手续费
① 通过网银汇款
②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支付卡
③ 到访会社并支付
④ 通过其他旅行相关合约支付
第十二条 (收信确认通知、变更预定申请及取消)
1. 收到用户的预定申请后,会社即向用户通知已确认收信
2. 用户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如有变动可即刻申请取消预定。对于用户的取消申请,会社应立即予以处理。如果已经完成支付,则参照预定商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提供服务)
1. 会社根据预定商品的个别旅行条款提供相关服务。
2. 会社向用户另行提供旅行合同及日程表,确保用户能够接受预定商品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退款)
1. “用户”在签署旅行商品合同且在出发前所有预定业务结束后解除合同时,将参照国内(外)旅行条款标准范本及消费者受害赔偿规定,扣除损害赔偿金后退款。
2. 如用户已另行签署其他旅行合同,则参照该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提供会员服务)
1. 会社将竭诚为用户持续、安全地提供根据本条款所述产品或服务。
2. 如果会员就相关服务提起咨询、要求或其他合理意见,会社应予以处理。
3. 会社可以为确认是否属会员或以优化会员服务的目的,向经营本社商品的杰特利专营单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最低限度共享会员信息。这一项将在“会员”注册时明文通知并遵循用户同意的程序。
4. 为了快速、灵活应对顾客的要求,提高旅行咨询效率,特运营杰特利呼叫中心。此项内容将在本社《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个人信息委托操作一项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
1. 会社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相关规定,妥善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会社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2. 会社将严格遵守《信息通信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管期限。对于停止使用会社的信息通信服务满一年的顾客的个人信息,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通过既定程序进行销毁或另行分开保存。
3. 未经用户同意,会社不以本条款所列无关的目的或超出会员服务的范围内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传送及提供)
会社可就有关会员服务的各种重要内容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除有关法律规定的交易事项及顾客咨询答复以外的电子邮件,会员可以随时选择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会社的义务)
1. 会社不应进行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事项,竭诚为顾客提供持续、安全的服务。
2. 为了用户能够安全的利用会社的网络服务,会社应妥善设置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保护系统
3. 根据《规范标示广告的公正化法》第三条规定, 如因广告内容不当导致用户蒙受损失,会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会社不应发送用户拒绝接收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账号及密码保密义务)
1. 会员有责任妥善管理自己的账号及密码信息)
2. 会员不应允许第三方使用自己的账号及密码。
3. 如发生账号及密码被盗或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会员应即刻向会社通报。如会社提供相应处理意见,会员应参照并执行。
第二十条 (用户及会员的义务)
1. 用户及会员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① 注册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② 盗用他人信息
③ 变更会社登载的信息
④ 发送或登载会社指定范围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⑤ 侵犯会社或其他第三方的版权或知识产权
⑥ 损害会社或第三方的荣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⑦ 在会社网站(www.jtrip.kr)公开或登载猥亵或暴力性短信、影像、音频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链接“会社”与被链接“会社”之间的关系)
1. 上级会社与下级会社通过超级链接(如:超级链接对象可包括文字、图片及视频等)方式链接时,前者称为链接会社(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会社(网站)。
2. 如果链接会社在链接会社的网站首页或链接时刻的页面亦或通过弹跳画面明确阐明对被链接会社单方面提供的商品、旅行服务等与用户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时,链接会社对相关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版权归属与使用限制)
1 .会社指定的版权产品的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属于会社。
2. 用户在利用会社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时,未经会社的实现许可,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对于知识产权属于会社的信息进行复制,发送,出发,分发,播送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及向第三方提供。
3. 会社依据条款使用归属用户的版权时,应向用户通知相关情况。
4. 用户与会社未经签署产品购买及服务利用合同而利用会社登载的信息且因此蒙受损失时,由用户本人承担全责。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留言及版权)
1. 所谓留言指会员在利用会社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登载的文章、照片及各种文件及链接等。
2. 因会员的留言导致发生损失或其他问题时, 应由会员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会社不予负责。
3. 下列情况下,会社可未经会员事先同意采取登载、中断、修改、删除、移动或拒绝登陆等相关措施。
① 侮辱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损毁其名誉且情节严重时
② 散布或链接扰乱公共秩序,违背传统美德的内容时
③ 内容涉及非法复制或助长黑客入侵时
④ 因侵害第三方版权,并被要求禁止登载时
⑤ 以盈利为目的登载广告时
⑥ 客观上被判定与犯罪行为相关时
⑦ 内容涉及侵害第三方版权等权利时
⑧ 内容因个人的政治或宗教理念与会社提供的服务性质不符时
⑨ 背离会社关于留言的原则,与留言板性质不符时
⑩ 其他被判定有违相关法律法律的情况
4. 会员登载留言的版权原则上属于会员本人,但会社可未经会员事先同意,以运营服务、参展、传送、分发、宣传为目的,在遵守《版权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免费使用会员登载的留言。
5. 以上述所列以外的目的使用会员的留言时,会社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先取得同意。
6. 会员解除合同时,经由他人保存、接收后登载或复制的留言与他人的留言相结合后登载的留言、在公共留言板登载的留言将不予删除。
第二十四条 (纠纷处理)
1. 会社将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意见。如果无法予以快速处理,将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及处理日程。
2. 如果会社与用户间发进行商交易纠纷,且用户提出弥补损失申请时,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任的纠纷协调机关予以调节。
第二十五条 (审判权及准据法)
1. 会社与用户间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当时起诉用户的住址所在地为准;如果没有地址,则交由该住所所在地辖区地方法院处理。如果起诉时用户的住址不明确或在国外居住,则向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 会社与用户间提起的诉讼,将适用大韩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特别规定)
1. 本条款未尽事宜,将参照电商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电商交易相关消费者保护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内(外)标准旅游条款内容。
[附则]
1. 本条款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